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将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所在人民,并通知暂予监外执行地机关和原判人民。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送回,并及时到当地机关报到。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保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