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工致残被认定为1-4级残疾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下列待遇:1、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程度发放一次性伤残津贴;2、伤残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受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因工致残被认定为1-4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伤残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