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增加耕地面积,确保粮食安全,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讨论,签订如下协议:
(一) 已复垦的宅基地全部交由原宅基地持有人承包,承包人所承包的宅基地享有与其他承包耕地同等权利和义务。
(二) 承包人只能将该承包地用于种植业,不得擅改耕地用途。
(三) 承包人可将该承包地依法流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复垦的耕地上建窑、挖沙、取土、建坟、堆放废弃物等破坏耕地的行为。
(四) 承包人不得荒弃和闲置土地,否则,有关部门将依法对其征收耕地荒芜费。
(五) 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制定,承包户的权利和义务受该法保护和约束,如有争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未果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耕地承包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
和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各一份。
发包方:
承包方:
监督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