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类 高职院校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30-0074-02
当前,从高校培养高级人才的分类来看,可以分为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两大类,学术型人才的培养主要由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校教育)来完成,培养模式以理论教学为主,重在培养研究型人才;应用型人才培养主要依靠高等职业教育(高职院校教育),所培养的人才以实用性为特点。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指出:“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目标要求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这与注重理论基础的普通高等教育以及注重操作的中等职业教育存在极大的差异。在长期的教学实践摸索中,实务化教学逐渐成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主要力量,但是,看似简单有效的实训教学在法律类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中遭遇诸多的困境,本文将对此做简略分析,以求解决之道。
一 实训教学方法的局限
1.校内实训资源匮乏
首先,由于以培养高素质法律服务型人才为主的法律类高职院校在资金、财力方面的局限,现阶段法律类高职院校的校内实训资源较为匮乏,已建成的实训室以模拟法庭、模拟社区、模拟监狱等模式为主,实际上起到的作用只是模拟场景,很难起到有效的实践教学作用。最后,部分院校建有司法鉴定技术、涉毒矫治类、法庭速录等专业性较强的实训室,但利用率不高。主要是由于很多实训室建设是以应对评估检查为目的,实训室在建成之初的功能定位存在偏颇,实际上是以展示能力为主,而操作实用较弱。最后,实训室设备简陋,由于法律类高职院校对于校内实训设施的使用率远低于技术类院校,所以多数法律类高职院校并不重视实训室的建设和实训设备的更新,由此导致实训课程无法开展,实务化教学推进艰难。
2.校外实训场所欠缺
法律类高职院校的毕业生主要从事执法、管教、调节、咨询等法律相关工作,在实务化教学的推进、实施过程中,校外的实践训练是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实践技能的最佳途径,而由于学历层次的,法律类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主要集中在城镇、监狱、社区、小型律师事务所等,这些看似易于安排的实训最佳场所实际上很难真正成为学生的实训课堂。一是、监狱等执法机构受到纪律、保密等方面的,对于实习生的接纳空间极其有限,尤其是在法律类专业学生数量不断增加的今天,这些部门更是严格控制实习生数量,学生想要进入、监狱实习并非易事。二是社区的法律服务工作较为琐碎,随机性较大,很难统一安排学生进行有效的系统实践学习。三是律师事务所由于规模、案件等方面的,接纳能力更加有限。这就使校外实训课程很难形成固定形式,更难形成系统化的实务教学课程。
3.教学方法存在局限性
正是由于校内外实训资源的匮乏使法律类高职院校的实务化教学很难形成规模和系统。现行的高职院校教学法中最受推崇的是项目教学法。项目教学法是指在一定的教学内容中,师生共同围绕一个完整的项目进行教学活动,是现行实验教学法的典范,它通过组织学生围绕制定项目参与到项目开发中,再由教师对项目进行分解和示范,然后由学生对以上过程(包括项目本身)进行讨论,协作学习,整个教学过程是在项目的推动下进行的。教学工作是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完成,并且最终以协作完成该项目的情况来对学生进行评价。项目教学法重在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接触实际工作,非常适合大多数高职院校的学生,尤其是操作技术类的高职院校学生。这也是项目教学法备受欢迎的最主要原因。但是,项目教学法并非万能教学法,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偏文科的高职院校,如法律类高职院校,大多数将项目集中于模拟法庭、模拟监狱等场景中,实际上其效果并不优于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课程有自身的特点,有各自不同的要求。以法律类高职院校为例,实验场所和设备的、缺乏针对性的实训教材等都项目教学法的使用。
二 师资力量不足
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实务教学法的关键。而法律类高职院校普遍存在专业教师师资不足的问题,“双师型”教师极其缺乏。已有的“双师型”教师也不是具备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只是拥有证书,他们的实践能力与岗位需求相差甚远。虽然很多学校外聘专业人士任教,但是仍无法满足教学需求。很难聘请到法律行业一线的律师、法官、警官到学校授课,并且由于这些专业人士自身的工作关系,课时量很难保证。此外,这些外聘教师的流动性极大,很难形成教学特色。
三 学生实训态度存在偏颇
实务教学法顺利实施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是学生自身的态度和素质。纵观中国现阶段高职院校的生源,绝大多数都是与普通高校无缘的高中毕业生,还有一部分是对口升入高职院校的中职毕业生。这些学生无论是文化基础,还是学习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实务教学法的教学效果。
1.配合实训课程教学的积极性差
很多高职院校学生个性强、集体观念较差,使得以协同配合为主要方法和支撑的实训课程教学很难开展。从以往的经验看,在以小组为单位的一个教学班中,能出色完成实训任务的小组很少,有的小组甚至无法完成实训教学任务。
2.以完成作业为目的来对待实训课程
很多学生在高中阶段就缺乏学习兴趣,进入大学后更是认为学习的日子都过去了,现在的课程学习只是为了学分、不挂科,顺利拿到毕业证。他们对自主性很强的实训课程缺乏自律性,而由于高职类院校对实训课程的强调,往往将实训成绩作为平时考核的重点,所以很多学生只是把它当作取得较好平时成绩的一部分去消极完成。
3.以游戏的态度对待实训课程
实训课的一大特点是充满趣味性,强调培养学生学习、思考的积极性和自主性。由于这个特点,使一些学生认为自身占主导地位的实训课程没有教师主导的理论课程重要,产生惰性心理,甚至将上实训课看作是游戏、休息的机会。这样不仅达不到实训课程的预期目标,还会使学生在思想上更加怠慢实训课程。
参考文献
广东教育发展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最大的问题是教育基础不够夯实,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师资水平相对较低,教育质量有待提高,教育特色没有形成。就权威的统计数据来分析,现在的突出问题是“钱少师弱生不足”。
许多问题出在教育价值取向上,指导思想不同,教育决策就不一样,发展结果就迥异。所以,思想,首要的核心问题是选择和追求正确或合理的教育价值。这是教育领域思想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广东教育要实现科学发展,必须“加钱强师多招生”。
一、找寻社会主义现代教育的本质价值,调整教育的价值取向
现代教育是现代社会需要的教育,教育现代化就是创造出能够满足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其最根本的特征是教育与社会交互发展,实现良性互动。社会主义教育应以“为人民谋利益”作为最根本的价值追求,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要让人民群众有尊严地享受公平的优质教育,使他们制度上读得上、经济上读得起、能力上读得了、结果上读得好。;借鉴民办教育的管理经验,提升教育管理效率。
二、创造教育,提升教育发展力
我国教育的总体特征是集权主义的,权力与责任不对等,统得过死,责任过散,缺乏活力,而以县为主的管理固化甚至拉大了区域间的差异。改革要有开放和服务的意识,履行发展教育的责任才是真正的人民教育人民办,管理重心下移,投资重心上移,这样,教育发展才有保障,有活力。
教育的科学发展第一要义是发展。教育发展不能简单理解为数量的发展,它的真谛在于质量发展,因此要做优做特学校。。现行的评估思路主要是变着法子要吝啬的地方多投入,对培育教育发展力、学校发展力没有多少帮助,反而加剧了基础教育发展的不均衡。
教育规模的发展要有新思路。要提做大教育,不要提做大学校,并推行小班化教学;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主要应该是普及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职业教育要重心上移,要提大力发展高职教育,而不是大力发展中职教育,初级技术人员主要依靠培训来解决,中级以上技术人才通过高职院校的学历教育来培养。重点大学要走精英教育的道路,不要盲目扩招,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任务主要靠非重点大学来承担。
三、强化教育的专业地位,推动教育的科学发展
1. 教育行政管理要变革“事务管理模式”,建立“专业领导模式”。应该确立各级各类人员专业标准,大力简政放权,通过专业重心上移,事务重心下移,使教育的“权力标准”转化为“专业标准”。
2. 要按教育规律而不是“教育规定”办教育。现代教育,一方面是有思想的教育家太少,另一方面是有意见的教育家太多。各级各类教育都存在一个“回归基本教育”的问题。
3. 要加强市、县教育规划。教育建设关键要规范耐用,所谓建50年不落后的学校,缺乏理论和依据,我们需要建设的是50年甚至更长时间不倒塌、不废止的学校。
4. 要把夯实教育基础作为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战略任务。没有足够的教育投入及其合理使用,就不可能有教育现代化。必须尽快建立县级教育投入公告制度。要把大力发展基础教育放在首要位置,首先就要重视农村教育。
四、树立教育的公益意识,加强干部与师资队伍建设
1. 要使教育成为教师的事业。好教育最关键的因素是有好教师,教育现代化的关键是教师素质要现代化。要使教育成为优秀人才乐意从事的事业,不能单纯依靠奉献,而要切实大幅度提高教师待遇,使优秀人才都感到做教师有保障、有奔头。
2. 教育培训要有公益意识。健全、完善教育培训制度要从制止或杜绝教师缴费培训开始。要把农村教师的培训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
3. 重新思考广东教师教育体系。未来广东教师教育体系应该形成一体多面、培养培训贯通的格局,主体实行一拖四,即以华南师大为龙头,粤东韩山师院、粤中广东教育学院和技术师范学院、粤西湛江师院布局,其他有教师教育经验的地方大学多方面参与。华师开展高端的教师教育,其他主要开展本科及教育硕士层次的教师教育。
。教师在各分公司产生后,将课程内容分解成多个具体的工作项目,以实际项目为载体,将学习过程融入实际项目工作过程中,要求各分公司模拟真实的情景,以项目为导向,通过目标明确、任务分解、课堂与实践地点一体化实践等环节实现学生自主学习的教学模式[2]。
二、运用“模拟公司”法的教学设计
《旅行社业务》是高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综合实训课程,共学时,一般在第三学年开设。《旅行社业务》教学内容主要是模拟真实旅行社经营活动与实践,使学生能综合运用管理学知识、导游服务技能来设计旅游线路、制定线路价格、销售旅游线路产品、进行旅游接待服务,培养学生的综合业务操作技能。。
(1)教学目标
首先,教学目标应注重锻炼和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学生在模拟旅行社的情境下会增强职业意识和职业素养的培养,将现在的学生角色自然过渡为旅行社岗位角色,对职业装、职业礼仪和职业道德等产生更深刻的认识,并能熟悉旅行社管理的规律规则,这种“寓教于练”的实训教学模式能充分体现“工学结合”的高职教育理念;第二,教学目标应实现多学科之间的知识渗透,帮助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为了顺利完成工作,学生需要全面运用从相关专业课程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这不仅有利于学生对知识技能的融会贯通,也提高了学生的职场综合素质;第三,教学目标应充分培养学生探究性自主学习的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对于即将进入职场的大三学生至关重要。因此在完成各项实训任务的过程中,要求学生必须通过互联网进行大量的资料查找、分类、筛选、借鉴,最后获得学习成果。这个过程可以充分锻炼学生的创造力和自主性能力,达到“受之于鱼不如授之予渔”的教学目的。
(2)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的设计可根据旅行社的工作流程和常规内容划分为6大模块,包括:组建旅行社、人员招聘及管理、外联营销、计调业务、导游服务和财务管理。表1中详细介绍了每个模块的实训项目名称、内容以及具体知识点和技能。表1实训模块名称及内容(略)。
(3)教学方法
模拟公司教学方式是在“工作岗位”上学习,可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例如模块2:人员招聘及管理可选用情境模拟教学法在课堂上模拟真实场景;对于兼具知识和技能训练的模块4:计调业务,可以采用项目教学法;;还可根据具体实训情况组合运用体验式教学法和合作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组合和综合运用可以让每个学生能最大程度地获得操练和实践的机会。
三、“模拟公司”教学法的保障条件
(1)完善的课程设置
“模拟公司”的实训模块设计了真实职场中的各类典型的工作情景,学生为了顺利完成实训,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基础。前导课程的设置就显得至关重要,例如知识类课程包括旅游地理、导游基础知识;技术类课程包括导游业务、旅行社经营管理;实训类课程包括旅游市场营销、模拟导游等。学生必须在大学第一、二学年完成这些课程的学习,在“模拟公司”里,他们才能够做到温故而知新,所学为所用。如果缺乏前导课程的学习,教师就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讲解,从而减弱了实训效果,达不到教学目标的要求。
(2)完备的实训条件
“模拟公司”就是模拟真实状态的工作环境,所以实训条件至关重要。首先,可以根据需要将传统教室改为小组式格局,为模拟公司分配一个集中的空间有利于开展各类专项业务活动,“模拟公司”之间也可以进行有效的交流和互动。其次,实训场所需要提供必备的办公设备,联网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使学生能够边“做”边“学”,反复进行办公设备和技能的操练。
(3)优秀的“双师型”教师
由于“模拟公司”所需知识的多学科性,要求教师必须掌握3门以上的专业课知识和技能,才能解决模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另外,对于教师具有职业岗位能力水平也有着更高的要求,除了能够讲授专业知识,又有旅游企业工作经验,这样才能更好地对学生进行指导。
职业院校法律教育课程的设置应当突出实训设计
(一)以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法律运用能力为导向构建课程模块执法主要是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两大模块、两条主线,因此,法律教育也应围绕这两条主线展开。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应构建以刑法、刑事诉讼法、行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基础,以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领域涉及的法律规范及其实践活动为补充,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执法理念的课程体系。该体系应当包括三大类基础课程模块,即刑事法律基础、行律基础、职业伦理教育。通过上述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有良好的法理素养和法律修养,增强依法办案的自觉性。(二)以岗位工作过程分析为依据构建教学内容法律教育理论教学内容的组织和安排应以机关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业能力为核心,打破现行教材和传统的教学内容组织结构模式,以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真实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为依据,整合、序化和重构理论教学内容和实训教学内容,科学设计学习性工作任务,教、学、练、战一体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是分析岗位能力,梳理法律课程内容。例如,对于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内容,通过对刑事办案岗位工作能力的分解,厘清刑事办案岗位的实际工作能力主要体现在对审前程序的掌握上,要求学生能够掌握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条件、程序,具备依照法定程序去发现犯罪嫌疑人,依法收集、固定、保全证据,把握各类刑事案件的证据规格,把握法官认定案件的证据规则、证据标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有效的各种侦查措施,进行侦查终结、提出意见等方面的能力。。二是优化整合课程内容。在教学上不必片面追求法律理论的“大而全”,要以“必需”为原则“,够用”为准则,如在犯罪认定基本原理的教学中,可以设置一些公共教学模块。民警的警种有很多,不同警种岗位要求是不一样的。但不管哪一类民警,对犯罪行为的基本构成,不同警种中涉及的常见犯罪必须能够判断和初步处置,如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故意犯罪的阶段的认定,排除社会危害以及刑罚裁量中的累犯、立功自首和机关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典型个罪。同时,根据警种不同,开设相关专题,如对于社区而言,必须增加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适用等的教学;对于交通而言,必须讲清交通肇事罪等。通过公共模块和选择模块的有机结合,能够满足每个警种的基本要求。三是强化职业伦理教育,树立执法为民思想。通过法律教育对学生产生理念上的影响,使他们树立意识和法律至上理念,摒弃执法活动中的陋习和违法现象,将爱国爱民、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等优良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内化为自身的一种信念,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品格和作风。首先,将观念融入法律教育中,加强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意识以及执法为民的法理分析。通过对、人民法相关内容的整合,将执法为民和权力来自于人民等观念贯穿于法律教育中,透彻分析为什么要执法为民,使学生在学习初期就牢固树立此意识,在其他法律课程及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治观念和依法办案观念的教育,把思想教育融入法律教育过程之中。其次,加强民法相关内容的教育。中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绝大多数是靠民法来具体化和落实的。因此,学好了民法,对于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这既可使学生知道自己作为一个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并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又可以使他们知道作为一个执法者应该如何在执法时尊重和维护其他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真正体现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为此,应重点讲授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契约自由,所规定的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三)以警学结合为手段构建实践性教学模式传统法律教学以课堂理论讲解为主,忽视教学实践,学生毕业后缺乏从事法律实际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技能,不能达到职业的要求,往往只是一个“半成品”。因此,在法律教育中应以警学结合为手段构建实践性教学模式,可以采用“单项训练+综合训练”的校内实践教学模式以及“认知实训+顶岗实训”校外实践教学模式,实现理论教学与实战操作一体化,教学过程与执法过程一体化,实训项目与实战执法一体化。所谓的单项训练就是在每一个(章节)重要知识和技能内容讲授结束后,将刑事执法中最基本、最重要、最普遍的内容单独列出来,对学生进行重点的强调性操作训练。综合训练主要是集中各专业岗位群所需要的各种核心能力于一体的综合性训练,通过与工作零距离接触的仿真模拟训练将法律精神予以贯通。例如,在刑事办案程序中,以学生完成刑事办案所涉及的所有法律程序和法律基本要求为载体,具备基本办案能力。单项训练可以进行单项执法程序模拟、文书制作、证据组证及辩论对抗等活动。在综合训练中,将刑事犯罪认定、刑事办案程序、证据运用三者结合在一起,通过对常见案件的立案侦查、运用证据定性的综合判定,使学生初步具备处理刑事案件的能力。综合训练可以进行模拟审判等活动。
法学课程实训教学方法及评价体系
。一是角色扮演教学法。角色扮演环节的核心是将课堂当做社会,以真实发生的案例作为教材,以学生参与的方式开展实案模拟教学。在同一实案模拟教学中,将学生分为不同的组,分组进行不同的角色扮演。学生互相交替扮演模拟案件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律师、证人、鉴定人等不同角色,让学生做到操作过程中的身份换位、心理换位、角色换位、权利义务换位、态度换位、思考换位,以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同时使学生更加清晰、真实地熟悉和掌握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及法律手续。。。;选用最高人民制作的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录像,引导学生对庭审程序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同时对庭审时证据运用的规则和认定标准加深认识,提高其审查、判断、固定证据的能力。其次,通过直观的“真人实景”的录像短片方式再现刑事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程序操作问题,设计问题,由学生讨论评析,然后再以“真人实景”的短片方式演示民警对相关程序的规范操作,并附加文字字幕,以强化学生对相关程序的把握。(二)综合运用多种评价体系,提高法学教学质量法学课程实训教学的评价体系应当由三部分组成,即评制体系、评教体系和评学体系,与理论教学评价体系实行分离。评制体系。评制体系主要针对学校实训教学的管理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它属于宏观领域的评价体系,是评教体系和评学体系的基础。其评价主体是教师和学生,评价点主要涉及在实训教学过程中,实训教学保障机制(如实习见习基地的建设、实训师资力量的培养等)是否完善,实训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设置专门的实训教学管理机构以及与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能力是否具备等方面。评教体系。评教体系主要针对实训教师对于实训教学的准备、教学内容的设计、实训项目的设置、课时的分配、教学过程的组织能力以及实训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它属于实训教学评价体系的核心之一。其评价主体是学生、同行教师、学校实训教学管理机构,评价点主要涉及实训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教师的实训教学大纲、实训教学教案等教学文件是否齐备、符合教学要求、具有可行性,实训内容与专业课程或实务需要结合是否紧密,实训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突出专业特色和课程重点难点,实训课时的分配能否满足正常的教学需要,实训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是否全面和合理等方面。评学体系。评学体系主要针对学生通过一系列实训活动对于专业知识巩固、实践技能训练、职业道德培养等实训教学质量和综合效果进行评价,它也属于实训教学评价体系的核心之一,是反映实训教学效果高低最直接、最重要的评价方式。其评价主体是教师和相关实践部门,评价点涉及学生在实训教学过程中是否具有主动获取法学知识的能力,是否具有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法律思维创新能力,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是否有所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否得到培养等方面。具体可以按照实训内容、教学方式、实训项目的不同,明确不同的考核标准,采用学分、等级等方式综合评定学生的实训教学成绩。法学课程建设应当以发展现代信息技术的教学组织方式为依托,构建网络实训平台,完善考核评价机制。课程团队可以研发实训教学软件,建立网络实训教学平台,既可以节约实训成本,又可以保证人人自主参与,提高效率。从教学效果来看,进一步加强网络上的教学活动,不仅能够增加师生之间的交流与研讨,还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学生的学习与研究要求,摆脱时间与空间的,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总之,有效的法律教育理应回应职业的要求,并将其作为整个法律教育的出发点和终点,重视法律实证教学,切实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使今天的学生能够成为胜任明天法律实践要求的合格职业者。
关键词: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思考
中图分类号:G424.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2-0058-02
一、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界定
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是一个从教学目标厘定、案例选编、教学组织到后期分析、信息反馈的系统化、全方位、综合性的实训过程。它是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生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以庭审、仲裁、调解、商事谈判为参照所进行的模拟教学活动,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实训方法。综合性模拟实训具有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和公开性、知识运用的综合性和实效性、能力培养的全面性和实用性等特点。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基本知识,提高应用法律处理各类法律案件和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技能和技巧,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交往能力,以适应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意义
1.有利于强化学生的职业素养
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在于经验。。综合性模拟实训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具体生动的案件中,并通过模拟审判、调解、仲裁、谈判等模拟情景加以展示,这就要求学生既要学好基础法学知识,能够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归纳以形成对案件性质的正确判断以及法理上的充分阐释。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学习和掌握了一定的辩论技巧和谈判技巧,提高了法律化的语言表达能力及系统的逻辑思维能力等。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不仅可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可增强学生在庭审、调解、仲裁、谈判中的各种技巧和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2.有利于活化学生的法律思维
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现代法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目标。综合性模拟实训既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案件审理需要的实践知识、普通思维转化为法律思维、通俗化的表达转化为法言法语的平台,又可以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敏感地意识到并且寻找到既存法律规则在适用特定事例中的“不确定性”,找到所谓法律的“边缘”,从而为日后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3.有利于实现师生的教学互动
在综合性模拟实训中,学生扮演模拟角色既有原告、被告、法官、证人、调解员、仲裁员等不同角色又有案情陈述、逻辑推理、法律论证、质证辩论、调解、仲裁、谈判等不同的法律行为要求,使学生身临其境,换位思考,充分满足了学生的思维需求以及求知欲、参与欲与表现欲,使其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兴趣得到极大激发。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挑选适当的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而且要能够控制教学过程,充分发现庭审、调解、仲裁中出现的问题并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反馈改进,有效地实现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
4.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
综合性模拟实训让学生在模拟的环境中熟悉、掌握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和过程,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使其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塑造其职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观念,为今后的从业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
三、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实施策略
1.要明确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内容设计
所谓诉讼模拟就是我们通常所知的模拟法庭。但是对现有的模拟法庭作了改革创新,建立了综合性模拟法庭实训演练。针对模拟法庭课程实践教学的不足,如真实对抗不足、模拟内容单薄、模拟方法简单、模拟设备缺失、模拟教材空洞、缺乏相关制度等弊端,我们需要丰富模拟法庭的内容,重新制定教学大纲,设计模拟实训环节,构建综合性模拟实训模式并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同时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配置充足的课时量。
这种综合性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法系、英美法系进行对比模拟的模式,使学生在了解诉讼法具体程序的基础上,能够清晰地感悟两大法系审理模式的不同,进而加深了对实体法的认识;纵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当代的审判模式进行对比模拟,使学生了解我国审判模式的历史变迁,并对当代的能动司法有更深刻的感悟。
除了常规的诉讼模拟之外,本文所指的综合性模拟实训还可拓展至非诉讼模拟,即由单纯的模拟法庭拓展至模拟仲裁、模拟调解、模拟商事谈判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见图1。
(1)模拟仲裁
在温习仲裁法课程中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仲裁的程序和技巧有更深入的认识与运用,并培养仲裁中各主体的职业道德修养;掌握仲裁文书的写作技巧;分组、分角色进行仲裁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
(2)模拟调解
在温习有关调解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调解的计划和实施步骤,进而培养学生调解的技巧与技能;分组、分角色进行调解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
(3)模拟商事谈判
在了解商事谈判的含义和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谈判的步骤与技巧,并进行模拟练习,通过商事谈判,培养团队精神,追求合作与双赢。
2.综合性模拟实训应从课内延展到课外
丰富的综合模拟实训内容仅凭课内的实训是不够的,为了很好地实现综合实训的目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课内实训延展至课外。
(1)设立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法律人职业训练培训基地,其设立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训练营的系统培训,缔造一支参加各种模拟法庭比赛的学生精英队伍,而其设立的根本目标则是通过锻炼学员的法律思维,提高其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进而为促进学生直接与社会接轨提供一个实践的平台。同时,训练营也力争为扩展学生的国内外视野、加强与国内外法学院的交流搭建平台。
该训练营面向有志于参加模拟法庭大赛、锻炼法律实务能力的学生。训练营成立后,将开设各类模拟法庭赛事的培训课程,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项国内外的重要模拟法庭赛事。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如何设置,如何有效地开展活动,特别是要保障建立的训练团队在各项赛事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是一项有待摸索、尝试和研究的艰巨任务。笔者建议,训练营拟设立总部、办公室、培训部、组织部等部门。训练营总部总体负责模拟法庭训练营的宏观事务,包括训练营的制度建设审批、团队建设等;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的协调管理、各种赛事的后勤保障及设备道具的购进维修等工作;培训部主要负责模拟法庭培训课程的设置及具体培训等工作;组织部主要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种模拟法庭比赛项目、对外宣传以及总结留存各项教学成果等工作。
(2)成立12355青少年维权中心工作站
12355工作站是青少年维权中心设立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机构,各法律院校可以与青少年维权中心合作设立工作站。设立该工作站的目的在于面向全校师生及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其与综合实训模拟交相呼应。。该工作站可由各法律院校类似于法律实践中心的部门负责运作,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轮流值班带领学生团队接洽当事人。
3.要加强相应的教材编写工作
现有的模拟实训教材只是针对三大诉讼法编写的模拟法庭教材,无法满足综合性模拟训练的需求。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具体操作不仅包括程序法的模拟,也包括实体法的运用,不仅包括庭审诉讼的模拟,也包括非诉讼的模拟,如仲裁、调解、谈判等;不仅包括法系的模拟,也包括英美法系的模拟,并进行对比研究。相应地,配套教材也应体现这种综合性,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模拟设计。为此,应编写与综合性模拟实训相配套的综合性实训教材、实训指导手册及相应的教学大纲。
4.要强化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组织管理是发挥综合实训功效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专业建设规范化管理的核心部分。因此,必须制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如《模拟法庭大赛选手遴选方案》、《模拟法庭大赛操作细则》、《模拟法庭教学管理细则》、《模拟调解规则》、《模拟仲裁规则》、《模拟实训讲评制度》以及《模拟实训教学资料管理制度》、《模拟实训教学记录制度》等等。通过建立健全这些管理制度可以实现综合模拟实训教学的规范化高效运作,加强专业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同时,通过不断地探索、实践及相关的课题研究继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参考文献:
[1]郭英杰. 创新商法教学方法,培养有竞争力的法学应用型人才[J]. 中国大学教学,2009(10).
[2]张士磊. 模拟法庭仿真实训教学改革理论研究[J].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1(1).
[关键词]法律援助;实训课程;课程设计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法律援助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融合问题,理论界早已有所阐述,部分高校法学院系也已经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学生实训基地,进行了一些探索与实践。法律援助学生实训项目在法学本科生实践教学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肯定。[1]然而,在法律援助实训项目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1)缺乏相应的指导与培训,以致学生参与办理的部分案件质量不高,案件处理程序不是很规范,部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2)部分高校没有充分地利用社会资源,盲目设立实训基地,案件数量少,法律援助项目徒有虚名。学生名为参与法律援助,实际上并无案件可供办理。(3)传统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惯性思维仍发挥作用,致使部分教师和学生并未对法律援助实训环节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的缺乏,也使学生群体缺乏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热情。[2](4)相当数量的法学本科生眼高手低,不愿意从事事务性法律援助工作,而其能力又不足以直接胜任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基于以上问题,应探索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与微观设计,即课程具体内容与环节的构建,并分析其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二、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
(一)将法律援助实训项目作为选修课程纳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当前各高校法律院系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实践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往往与“12•4普法宣传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普法宣传活动同时进行。[3]援助形式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文书等。二是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本科生毕业实习基地。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将作为其本科毕业实习的组成部分。这两种方式各有其弊端:前者组织松散,缺乏相应的考核与评价机制,且伴随普法宣传活动同时开展,难免有流于形式之弊;后者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并非唯一的毕业实习基地,故而只有部分学生能参与到法律援助活动中,其参与对象过于狭窄。据此,笔者认为,将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作为一门的选修课纳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是有必要的,至少具有下述几个方面的价值:第一,将法律援助作为一门正式课程而非学生的课余活动,不仅能引起参与援助师生的重视,更能建立相对成熟的运作机制与考评机制,保证项目开展的长效性。第二,作为一门选修课程于第四至第六学期开设为宜,并非强迫所有学生修读,而是鼓励学有余力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基础的高年级法科学生参与其中。这样既能保障援助质量,又能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有效提升。第三,从某种程度上讲,学生经过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习与锻炼,也能提升其参与本科毕业实习的学习效率。(二)共同培养的教学模式在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中,通常确定一名或数名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法律援助案件种类繁多,往往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部门法学,甚至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与阅历,而一名或数名教师限于其专业背景与精力,面对种类繁多、数量庞杂的案件往往力不从心,难从兼顾学生的指导,从而难以保障援助质量与实训效果。基于此,笔者认为,在自愿的前提下,宜尝试建立由该法律院系的全部具有执业律师资格的教师共同参与法律援助指导的模式,可以依据不同案件类型与教师的专业背景采用分组形式,如婚姻家庭案件组、工伤案件组、刑事组等。这种方案既能保障充足的办案人员,又可以兼顾各个领域。。(三)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部分高校并未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而是自行开设法律援助基地,开展业务。虽然有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笔者认为此法仍不足取。普通高校毕竟是教育机构而非实务单位,教师与学生只能以教学为中心,并不宜从事几乎专职的法律援助工作,而且高校自行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案件相对较少,学生难以获得实践机会。因慕虚名而本末倒置,殊不必要。高校可以采取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这样不仅能获得相对充裕的案源,而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国家补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实训课程的设立成本。
三、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微观设计
(一)概述依前文所述,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主要开展模式可以概括为在高校法律院系与专业法律援助机构订立援助协议的基础上,由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高校教师担任援助义务人,指导高年级本科生参与法律援助事务性工作与专业性工作的过程。由此,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分为事务性援助工作与专业性援助工作两类。事务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与法学专业知识无关或关联度较低,即无需具备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即可以完成的工作,例如在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值班、作咨询记录以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收发文书、装订卷宗等。这一类工作虽然并不直接运用法律知识,但却能充分反映出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与社会责任感。因为如果事务性援助工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样会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和质量,甚至耽搁具体案件的进程,损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专业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必须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或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才能够处理的工作。这类事务主要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立案、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也包括日常性援助项目,如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等。这一类事务的办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学生参与此类事务必须经过相应培训,且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与监督下才能开展。(二)事务性援助工作1.值班与接待工作各级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通常都设有专门的接待(咨询)室,可以将学生分为二至四人的接待小组,派驻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窗口值班,小组值班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或半个工作日。最好设置排班表,尽量避免与其他课程冲突。值班或接待的主要工作职责:接待来访当事人(做好接待记录);引导来访当事人到援助律师处进行法律咨询;在援助律师与受援人交谈的过程中,旁听咨询并做好咨询笔录等。值班与接待工作主要锻炼学生与不同阶层的受援人进行基本沟通的能力,在旁听咨询与做咨询笔录的过程中,也可以学习一些法律咨询的方式与技巧。[4]2.收发法律文书收发法律文书是指学生在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签收与签发部分法律文书的事务性工作,包括领取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各类诉讼文书,向法庭提交各类书状、证据复印件等。这类事务性工作虽然并不需要专业知识背景,却能直接影响案件的进程,指导教师应随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部分法律文书的收发应有受援人的书面授权,此类法律文书的收发工作原则上不得由学生完成。3.装订卷宗装订卷宗是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对案卷进行分类归档的过程,案卷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协议、诉讼文书(书状)、证据材料复印件、各类笔录、裁判文书等。装订卷宗的工作可以在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下,由学生完成,但应注意保管卷宗材料,以免遗失。(三)专业性援助工作1.实训小组大部分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都需要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完成,学生参与的基本模式如下:教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应成立由二至四名学生组成的实训小组。小组成员应由办案教师指定(可以在参与同案法律咨询的学生中择优选择),参与案件办理的学生在案件办理结束前原则上不得参与其他案件的办理(即同一学生原则上不得同时承办两个法律援助案件)。实训小组在指导(办案)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案件的办理过程。2.法律咨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清楚、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学生直接承担咨询工作(至少两人,一人负责咨询,另一人负责记录)。法律咨询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及临场语言表达的能力,是参与实训学生难得的锻炼机会,但如果咨询有误,也可能导致受援人对案件产生错误的判断与预期。因此学生承担法律咨询工作应注意下述问题:(1)在实训课程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法律咨询方面的培训。(2)学生现场咨询时,原则上应有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指导,如果发现学生不能胜任咨询任务或咨询出现明显错误,可能影响受援人利益的,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学生咨询,转由法律援助律师承担咨询工作。(3)咨询笔录应由咨询人、记录人和受援人签章,存留法律援助中心备查。3.案情讨论与庭审演练指导教师接受指派并组建实训小组后,应组织学生对案件进行讨论。在讨论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案情有基本的掌握并形成处理意见。在讨论中,指导教师应引导学生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探讨,而非泛泛而谈。如果在案件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指导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模拟庭审,即让学生二人一组分别代表原、被告进行模拟辩论。在正式庭审开始前,实训小组的全部学生都应撰写该案件的(辩护)意见,供指导教师参考。如果学生的意见被指导教师采纳,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表扬鼓励,以使学生获得办理实务案件的成就感。4.旁听庭审除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实训小组的学生原则上应参与旁听庭审,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庭审纪律及相关的注意事项。旁听庭审可以使学生切身感受真实诉讼的过程。庭审结束后,实训小组学生应撰写书面体会,作为课程结束后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四、课程设计中应该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实训开始前进行相关培训参加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生毕竟长期处于理论学习的过程中,缺乏法律实践的经验与基本技能,所以在正式实训课程开始前应对学生进行相关培训。1.实训技能培训,包括法律咨询及与受援人沟通技巧、法律文书撰写的方法与格式等;2.业务培训,包括法律援助的基本业务流程、各类诉讼的基本程序等;3.职业道德与纪律培训;4.安全培训。未经上述培训的学生不能修读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二)学生参与办案应征得受援人同意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承办教师是法律援助案件的援助义务人,而学生并无资格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案件办理,仅能以律师助理的形式出现,因此,征得受援人同意可以尽量减少学生办案可能存在的风险。指导教师在接受指派后,应就学生参与办案问题向受援人征询意见。征得同意后,应由受援人签署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受援人不同意学生参与办理案件的,无需陈明理由,学生则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办理工作。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学生承担收发部分法律文件工作的,应由受援人另行出具书面授权。对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学生不得参与办理。(三)采取灵活化的课程考核方式法律援助实训课程基于其实践性教学的性质,不应采取传统的考试方式评定学生成绩,而应采取更为灵活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注重对学生参与实训的综合表现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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